北京地质印刷厂原厂长罗长友和副厂长黄飞,在与一家公司合作改造印刷厂办公楼过程中,向该公司老总张某索要300万元。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黄飞有期徒刑11年,判处罗长友有期徒刑10年,二人提起上诉。
在法院审理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公布实施,贪污贿赂罪的量刑标准发生变化。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市高院终审改判,以受贿罪判处黄飞有期徒刑10年,判处罗长友有期徒刑8年。
案情 利用职务之便 领导班子合伙索贿300万
1993年至2014年,罗长友任地质印刷厂厂长。1997年至2014年,黄飞任地质印刷厂副厂长。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0年1月间,罗长友、黄飞与樊某(总会计师,案发前已去世)三人,利用职务便利,在北京地质印刷厂与北京一公司合作建设北京地质印刷厂综合楼的过程中,为该公司在综合楼经营管理权比例上谋取利益,向该公司老总张某索要300万元。
案发后,罗长友、黄飞在亲属的帮助下各退赔人民币100万元。
供述 对方分多次将钱给齐 三人各得100万
罗长友称,2000年,地质印刷厂因为效益不好,决定把原来的旧平房拆掉,由地质印刷厂出地,找合作方一起合作建综合楼。
当时张某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地质印刷厂和张某的公司合作建房,樊某和黄飞主要负责与张某协商权益比例。罗长友在听取了他们的汇报后,再向地质出版社汇报。
综合楼于2003年3月正式动工,2004年完工。2002年,在签订合同之前,樊某和黄飞到罗长友办公室,称要找张某要一些钱,他同意了。过了两天,俩人说张某同意每人给100万元。
随后三人和张某喝茶时,最终商定地质印刷厂占45%的权益,张某占55%。2003年,樊某将张某给的第一笔钱送到罗长友的办公室。之后三四年,罗长友陆续收到了张某给的100万元。最多的一次是40万元,剩余的都是每次20万元。黄飞和樊某也分别收到了100万元。
黄飞供述称,2002年下半年,罗长友、樊某和他在办公室聊天时,樊某提出让张某给三人一些钱。最后三人达成一致意见,同意45%的权益比例,但是要求张某给三人每人100万元。罗长友让他去和张某谈这件事。
此后,他对张某说:“罗长友向你要300万元”,张某当即同意。2003年10月或11月,张某让他过去拿东西,他知道是去拿钱,就和樊某到张某的办公室。张某说他资金有困难,不能给100万元,只给了80万元。他和樊某给罗长友送去40万元,两人平分了剩下的40万元。
从2003年至2010年,张某分六七次把300万元给齐。由于罗长友是厂长,所以他最先收齐100万元,樊某患病需要钱治疗,樊某随后收齐100万元,他自己最后收齐100万元。